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657號
原 告 紘達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昱銓
訴訟代理人 曾桂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孫市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屏東縣○○鄉地○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18建號建物(門牌號碼屏東縣○○鄉○○路000號,含增建部分,與上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而原告就系爭房地之權利範圍均為1/3,又原告係經拍賣取得系爭房地,其拍定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024,000元,有原告提出之本院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1 份在卷可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2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扣除原告已繳納5,180元,尚應補繳6,0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 呂憲雄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粘嫦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