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718號
原 告 嘉益土資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慈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利旺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萬7,4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被告利旺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黃松喜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