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765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陳慧珊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阮筠雅、阮于庭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如附表所示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