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83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朱海即朱明華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072號),惟被告朱海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05,803元,及自96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19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經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3年4月21日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16,2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9,5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