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905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黃宏諭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郭承諺即郭叁宜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郭承諺即郭叁宜之繼承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應繳裁判費22,7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28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