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全字第1號
聲 請 人 富基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許明財
相 對 人 永泰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桂綿
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本院於114年3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富基企業社」之記載,應更正為「富基企業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