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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富基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許明財  

相  對  人  永泰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桂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日所為114年度潮全字第1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之給付票款請求之強制執行,曾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裁定,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日以114年度潮全字第1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茲聲請人具狀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