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勞補字第13號
原 告 徐勝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1,04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惟依上揭法條規定,原告係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涉訟,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63元(計算式:3,190元×1/3=1,06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