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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小字第2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育信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楊勝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此規定亦為額程序所準用,為同法436條之32第2項所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同月29日生合法送達效力,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