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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小字第36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訴訟代理人  胡慧玲  
            張瀞藝  
被      告  陳東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2月20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多元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