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小字第655號
被 告 羅際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0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