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建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司宏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溢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7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