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簡字第2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紘憲(原名:張文彥)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文敏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福盟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志新
訴訟代理人 陳信男
陳珮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8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9,7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併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