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簡字第67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李東銘、賴明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董恆華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被告董恒華已死亡,請提出被繼承人董恒華(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及有無拋棄繼承查詢結果。
㈡、以書狀陳明本件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如被告為無行為能力人,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
㈢、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