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簡字第6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宏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冠佑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5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原判決關於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並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26,554元,及自112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26,554元加計自112年5月26日起至115年2月3日之利息,合計為143,613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銀雀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