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簡字第7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莉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優肯家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1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8,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