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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簡字第83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林思吟
蔡策宇
被 告 陳子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