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134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祝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翊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8,1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