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1365號
原 告 惟仁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易勳
訴訟代理人 邱順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竹田鄉公所間請求給付勞務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8,600元,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