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1485號
原 告 陳許樹珠
鄭黃阿秀
蘇香樺
黃麗華
陳方玉蓮
陳頡宸
前列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侯勝昌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周美麗等5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提出本件如附表所示被告周美麗、何方綉鳳、陳玉桂、方何桂花、陳淑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