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171號
原 告 徐偉恩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錦樹、楊錦強、陳金鴻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被告陳金鴻已於民國106年4月18日死亡,請提出被繼承人陳金鴻(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拋棄繼承查詢結果。
㈡、請提出記載完整當事人及更正後訴之聲明之準備書狀,並均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