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557號
原 告 洪基榮
被 告 李芳美
陳素珠
陳文賢
陳嘉吟
陳嘉信
陳戚
陳坤生
陳坤豐
陳秋萍
蔡欣茹
蔡承佐
蔡宗寧
蔡欣瑜
陳祐文
李文達
李信厚
李琇甄
李信良
林李桂枝
陳美蓮
戴志忠
戴坤育
戴坤茂
賈正綱
賈素梅
賈正倫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1,309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081.33平方公尺×公告現值860元/平方公尺×原告持分5745/11100=481,30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 元,對於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