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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651號
原      告  方姿云  
被      告  依斯楚互動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御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欄第二點所載事項。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恢復原告在亂2 online「f0000000」帳號使用支配權等語,惟未表明該帳號本身價值,復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請原告於限期內陳報該帳號價值,並附上佐證資料。如原告不能陳報標的價額者,則屬客觀上無法確定,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裁判費20,80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