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84號
原 告 郭映彤
訴訟代理人 蔡函諺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袁詩慧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34,670元,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20元。
㈡、陳報本件原告是否已受領強制險理賠?如有,則提出受領金額及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