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潮小字第179號
原 告 晧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禮厚
訴訟代理人 林佳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美人即天天來文具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4,182元及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4,1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