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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潮簡字第30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蔡杰祐  


被      告  陳東智  

監  護  人  陳酈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15年6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1,948元,及自114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33%計算之利息,及自114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2,41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尚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核與所述相符之證物原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到庭,不爭執有積欠上開金額,僅表示因病無力清償,惟無力清償係強制執行之問題,無礙原告債權之確認,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