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潮簡字第8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陳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5年度潮簡字第8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99,9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