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潮補字第1042號
原 告 豐盛遊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啓銘
訴訟代理人 王怡璇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書宏、紘勝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於114年9月26日原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403,361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嗣原告於115年6月22日以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擴張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630,908元,及其中4,403,361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餘1,227,547元自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630,9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488元,扣除前繳之裁判費53,097元,尚應補繳14,391元。
㈡、請提出「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之送達回執。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