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潮補字第1129號
原 告 葉志忠
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並提出被告的戶籍謄本,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