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潮補字第174號
原 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庭佑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庭佑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675元,應繳裁判費2,4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1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