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潮補字第312號
原 告 宗鴻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鴻
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8,3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並提出蔡宗益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載明正確被告姓名之書狀,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