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潮補字第413號
原 告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派克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東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以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3,75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依約每月按100元計算之逾期手續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3,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扣除前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