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潮補字第61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00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到院閱卷並陳報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請提出記載正確被告姓名、更正後訴之聲明、本件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之被繼承人姓名、繼承系統表、應繼分比例等之準備書狀,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到院。
㈡、提出如附表所示土地全部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當事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如共有人已死亡,請提出其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繼承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繼承系統表及有無拋棄繼承查詢結果。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