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潮補字第63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策宇
複代理人 李宜樵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日清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被告陳日清已死亡,請提出被繼承人陳日清(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拋棄繼承查詢結果。
㈡、提出記載正確被告年籍、訴之聲明、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之準備書狀,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如被告為無行為能力人,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