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潮補字第666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仇忠銘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鍾正雄之繼承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㈡、請提出被繼承人「鍾正雄」(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於107年11月11日死亡)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拋棄繼承查詢結果。
㈢、提出更正後記載完整當事人欄(含姓名、年籍、國民身分證號碼、地址)、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之準備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