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潮補字第680號
原 告 蕭明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天地動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另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條亦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以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扣除前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