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潮補字第69號
原 告 方曉菁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閎大租賃有限公司、嘉曜鋼鐵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屏東縣東港鎮東新段162、163、164、165、165-1、165-2、165-3、166、166-13、186、187、188、189、189-1、190、191、193、193-1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㈡、請提出上開地號土地所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上開土地所有人已死亡,則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拋棄繼承查詢結果,並更新完整之準備書狀(附繕本)。
㈢、以書狀陳明本件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