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潮補字第704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訴訟代理人 林岳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韋儒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韋儒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20元,應繳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