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潮補字第838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聖愉(被代位人)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到院閱卷並陳報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具狀陳報本件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或分割共有物。
㈡、承上,如為前者,則提出本件欲代位分割之被繼承人為何人?併陳報其遺產清冊。
㈢、提出遺產清冊中不動產部分之土地或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㈣、提出本件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拋棄繼承查詢結果,並提出記載正確案由、完整被告姓名年籍、應繼分比例(或應有部分)、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分割標的之準備書狀,並均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