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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潮補字第94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董子庚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與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㈠、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另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條亦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於115年5月4日以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18,40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經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5年5月3日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27,397元(計算式如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90元,扣除前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290元。
㈡、原告法定代理人已變更,自應具狀更正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承受訴訟狀及繕本到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附表
本金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迄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起迄
違約金計算方式
計算至起訴前一日
001
276,796元
自民國115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9.55
暨自民國115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282,843元

002
82,612元
自民國115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9.03
暨自民國115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84,261元
003
30,990元
自民國115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0.03
暨自民國115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31,669元
004
28,011元
自民國115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0.03
暨自民國115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28,624元
合計
418,409元




427,397
附件
請求項目⑴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本金





276,796元
利息
276,796元
115年2月17日
115年5月3日
(76/365)
9.55%
5,504.07元
違約金
276,796元
115年2月18日
115年5月3日
(75/365)
0.955%
543.16元
合計
282,843元
請求項目⑵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本金





82,612元
利息
82,612元
115年2月17日
115年5月3日
(76/365)
9.03%
1,553.29元
違約金
82,612元
115年3月18日
115年5月3日
(47/365)
0.903%
96.06元
合計





84,261元
請求項目⑶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本金





30,990元
利息
30,990元
115年2月18日
115年5月3日
(75/365)
10.03%
638.69元
違約金
30,990元
115年3月18日
115年5月3日
(47/365)
1.003%
40.02元
合計
31,669元
請求項目⑷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本金





28,011元
利息
28,011元
115年2月18日
115年5月3日
(75/365)
10.03%
577.3元
違約金
28,011元
115年3月18日
115年5月3日
(47/365)
1.003%
36.18元
合計
28,6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