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小字第1255號
原      告  星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海澄 

訴訟代理人  謝明珊 
被      告  元寧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進雄 

訴訟代理人  曾本懿律師
            陳宥廷律師
            張清雄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郭小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8月18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民事法庭7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歷次LINE對話紀錄(即備證1、被證1所示群組對話)等件影本,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三、本件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