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1203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鄭明進
陳月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慶合律師
陳樹村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 人 曾浩銓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鄭智元
合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孫亞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1年5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鄭明進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82,3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141元;另上訴人陳月娥之上訴利益為1,475,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478元,各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各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