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6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明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買世章、新吉源產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請求金額減縮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前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