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司補字第7號
聲 請 人 曾俊銘即裕龍水電工程行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品冠展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5,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