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簡字第1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隆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三閱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上訴狀雖列呂禎祥為訴訟代理人惟並未提出委任狀,如擬委任呂禎祥為第二審訴訟代理人,請併提出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