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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簡字第534號
原      告  蔣文興 
被      告  順美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玫菁 
訴訟代理人  王瀚誼律師
            莊曜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9日所為
判決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訴訟代理人「王翰誼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王瀚誼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