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1019號
原 告 安心快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傳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旺嗣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