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417號
原 告 極亮鎂節能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孟秋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丹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3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