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保險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金雄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1,500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60元,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