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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原小字第1號
原      告  寶盛停車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申美莉 

訴訟代理人  張雅淇 

被      告  麥雅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目前住所地係在屏東縣霧台鄉,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